关于商业改革的政策辩论总是基于一个重要的假设:上市公司的基础机制已经运转不灵,纠正性监管措施有助于捍卫股东和公众的利益。不必从远处去找,就看当前的金融改革议案,里面充斥着旨在纠正不当激励措施的新规则,正是这种不当激励,导致华尔街的大型上市公司冒起了天大的风险;也可以看看关于医疗保健改革的辩论,其最初的政治动机就是让政府强制管束“贪婪的”上市医疗保险公司。
重视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管制,这可以理解:从18世纪开始,这种组织形式就在美国的商业版图上逐步蔓延开来,一定程度上,这是对工业化遍地开花带来的旺盛资本需求的回应。它给人的印象是,上市公司是大型企业最自然的组织形式。但在现代企业历史中,很长一段时间内,其他所有权结构,例如互助、合伙、合作社等,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与合股公司形式长期共存。这些结构代表了其他选择,人们可以针对风险和具体经济部门的运营情况来量身定制企业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它们的存在也许给了监管者一些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方法,可以限制金融危机和行业崩盘的发生。某些企业家甚至可能觉得,这些结构更利于募集资金和管理新业务的风险。